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007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以谁施工谁维修的要求进行,费用由产权人负责。确因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三)督查阶段(2007年4月~5月)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相关行业协会组建专门检查小组,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对不制定整改方案,以及整改不力的、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产权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采取强制改正措施,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2、列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称协调推进小组)。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推进工作。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整治,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同参与本次专项整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