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强化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附件:1.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6]55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
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主要内容为: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