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
近来,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据举报,相当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且有向全国蔓延之势。这些行为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涉嫌金融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特作如下提示: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证券法》第
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
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构成《
刑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这种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