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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4.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6.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和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7.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中西部和东北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8.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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