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 国税函[1997]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已于1997年10月7日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正式签署。该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条的规定以及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五条、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