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合同所称国家队运动员,是指在 项目中国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参加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条 基本认识和约定
(一)双方一致认识到:国家队以及国家队运动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完成各项训练竞赛任务,为国家和集体争取荣誉。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二)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制度。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乙方应当全力投入训练和比赛。
(三)选择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选择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
“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直接宣称或表明;穿着国家队队服;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出其为国家队运动员的情形。
(四)乙方不得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体育行业特点或项目特点不相符、有损国家队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等活动,不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做宣传推广。甲方也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上述活动。
(五)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
第三条 甲方权利
商业开发收益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乙双方可就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开发,并维护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荣誉;
(二)与乙方有关的商业开发事宜,甲方应当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乙方,并通知乙方做好签约准备;
(三)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由于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但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乙方商业开发事宜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