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合同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把握好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的原则要求。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活动应当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不符、破坏运动员公众形象、有损体育精神和违背体育道德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应当严格禁止运动员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等活动。
(二)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取得的收益,各单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确定。在保障运动员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体现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相关管理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等主体的利益,并要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各单位应当全面了解运动员进入国家队之前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避免合同之间的冲突。同时要注意本项目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与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整体开发计划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的协调。
(四)若运动员离队,即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有可能出现与该运动员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仍有效的情形。对此问题,各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与赞助商或广告商签订具体商业开发协议时,要注意合同期限之间的协调,通过相应条款做出预案。
四、做好落实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总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新形势下国家队管理工作的需求,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单位实行运动员商业活动合同管理要注意与国家队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合同管理与中心管理的规章制度、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国家队队规队纪等的关系,不同类型和性质的问题可以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分别解决或综合治理。
(三)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商业开发事宜统筹考虑,制定管理规范和工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要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水平,提高合同管理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局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贯彻,特别要注重合同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各单位要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合同管理的意义和内容,向运动员讲解合同文本中具体条款的含义,帮助运动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行合同管理的同时,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运动员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增强运动员的祖国培养意识和为国争光意识,牢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全力以赴投入训练和比赛,用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的关心与支持。
五、各单位为项目发展进行的集体商业开发活动,涉及或需要使用国家队运动员个人或集体形象的,可以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一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