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群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学调查表填表说明
1. 现场调查时,仅填写表的左半部的问卷部分(在相应的选项上打“√”或在相应的 上填写),右边编码部分待审核结束后由审核员统一填写。
2. 本表每个被调查对象一份,请认真填写每一项,不得缺项;应避免错项与逻辑不符等现象。
3. 监测点所在县的国标码:各个监测点的编号请严格按照工作手册中160个疾病监测点的国标编码,为6位数。
4. 调查村的编号:每个疾病监测点调查1-4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其编号请按抽取顺序编号,分别编为1、2、3、4。
5. 调查对象编号:调查户中调查对象的顺序号,依次为01、02、03……。
6. 条形识别码:调查问卷张贴条形识别码后,在相应位置填写该条码的10位数字。
7. 出生日期(1.3):按阳历询问和填写,如果只记得阴历,出生日期在1992年1月1日以后(包括1992年1月1日)的,由调查员查阴阳历对照表换成阳历或查阅户口册等;出生日期在1992年1月1日以前的,则将阴历出生日期延后一个月作为阳历出生日期。年份填写为四位,月份填写二位,日期为二位,如出生日期1991年5月23日,为阴历,应调查问卷中填写阳历为1991/06/23。如果只记得出生年份,不记得具体出生月日,则以6月30日为准,不记得具体的出生日,则以15日为准。
8. 职业(1.5): (1)散居儿童:没有上幼儿园或托儿所、小学,居住在家的儿童;(2)幼托儿童:幼儿园或托儿所的儿童;(3)学生:在校的中小学生、中专生、大学生及研究生等;(4)农民:持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公民;(5)工人:身份为工人,户口为非农业人口的公民;(6)干部:所有属干部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包括一般干部、行政和专业技术干部;(7)医护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8)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商业、旅游及娱乐业、餐饮所场、健身场所等服务人员;(9)其他:未包括在以上各类的其他人员,如持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员。
9. 与户主关系(1.6) :以户口簿上登记为准。
10. 文化程度(1.7):(1)文盲:指15岁及以上不能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或识字1500个以上但不能读通俗书报,不能定便条的人;(2)小学:接受小学教育5年或6年的毕业、肄业及在校学生,包括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定便条、达到扫盲教育标准的人;(3)初中:接受初等教育7年~9年的毕业、肄业及在校学生;(4)高中(中专):接受初等教育10年~12年教育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的毕业、肄业及在校学生;(5)大专:指接受高等教育为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肄业生及在校学生;(6)本科及以上:受过大学本科教育及以上教育者,包括在读人员;(7)学龄前儿童:没有到上学时间的儿童,包括新生儿、婴幼儿、托儿所儿童及幼儿园儿童。
11.婚姻(1.8):未婚:指从未结过婚者;已婚:指结婚的人;离异:结过婚但又离婚;丧偶:指配偶去世。
12. 所患肝炎种类(2.2):如果确实患过病毒性肝炎,但不清楚为何种类型时,请在“2.2(5)其他肝炎”中选择“有”,并在“请注明”处填写“不清楚”。
13. 长期一起生活(3.1):是指与该调查对象共同居住在3个月以上的人,包括家人、性伴侣,同宿舍同学/同事等。
14.共用剃须刀(3.3):既包括男士剃须也包括女士刮腋毛、体毛等。
15. 口腔诊疗史(3.5):拨牙、镶牙、补牙、洗牙、种植牙等创伤性牙科治疗,自我拨牙不列入诊疗史。
诊疗单位(3.5):村医或个体诊所,包括村医生、村卫生室、村医疗合作单位、城市个体(私人)诊所;乡镇级医院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院或一甲级医院;县级医院包括县级医院及其他二乙、二甲医疗机构;地市级以上医院包括三乙级以上医院。 如果曾在多家诊疗单位就诊过,请选择级别最低的诊疗单位。
16. 输/献血史(3.8,3.9):询问调查对象输血史和有偿献血史,输血包括输血浆、全血和血液成份。
17. 修面、修体毛或刮胡须、修脚的次数(3.12-3.13):偶尔是指<1次/月,经常是指≥1次/月。15岁以上的女同志应询问是否有刮腋毛、体毛等。
18. 是否接种过乙肝疫苗?(4.1):是否接种以接种卡、证、册记录为准,如无卡、证、册,但家长明确承认接种过也视为接种过。
19. 乙肝疫苗接种史(4.1.2):接种时间首先以卡、证、册记录为准(注意核对卡、证、册上的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否一致),如家长明确承认接种过,但无卡、证、册记录,应以家长回忆时间填写。接种时间均按阳历填写。如接种时间只记得接种年份,不记得具体接种月日,则以6月30日为准;不记得具体的接种日,则以15日为准。
20. 疫苗接种史中“最后1针”是指距离调查时间最近的1次接种。
21. 其他疫苗免疫史(4.2.5):接种时间首先以卡、证、册记录为准,若疫苗接种时间不详者及未接种者均不填写。
附录3
全国人群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学调查标本登记/送检表
省 县 镇 村 监测点编号: 调查点(村)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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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识别码号│ 姓 名 │家长姓│出生日期│采血时间│采血人│血清分离│血清状│运输情│
│ (10位数) │ │ 名 │ │ │ │ 人 │ 况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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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的编号:按附录1中监测点上的编号填写。
填表说明:1、条形识别码号数字:与个案调查表、采血管上条形识别码一致。2、血清标本编号:须与现场调查方案中的要求一致。3、血清状况:血清应注明两部分 ①血清量不足够1.8ml,儿童不足1ml;②溶血。4、家长姓名:儿童(<15岁)填写。5、运输状况:县CDC至省CDC标本运输未冷冻或(冷藏)。
现场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登记人 ;实验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登记人
附录4
全国人群乙肝等有关疾病血清学调查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