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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项目计划的组织申报准备工作,逐户落实样本企业基本情况,将项目计划申报情况会商当地财政部门后,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连同样本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1)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财务司)。为加强对项目管理,发挥项目资金效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信息报送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样本企业签订“信息报送承诺书”和“信息泵安装承诺书”(表样见附件2和附件3)。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动员,确保所推荐样本企业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对于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另行安排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其他样本企业,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如配备必要的设备资金确有困难,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在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或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商 务 部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样本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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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联系电话│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    │    │所属系统│人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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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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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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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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