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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的通知


  附件2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条件及行为规范

  一、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取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办理动物防疫监督员证,连续从事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2年以上;
  (三)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每年培训、考核不少于一次。
  三、 禁止公路检查站执法人员下列行为:
  (一) 擅自扩大检查范围;
  (二) 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三) 工作期间饮酒;
  (四) 乱罚款、乱收费;
  (五) 敷衍推诿,故意刁难畜(货)主;
  (六) 利用职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
  (七) 徇私枉法;
  (八)其他滥用职权、失职和渎职行为。

  附件3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程序

  一、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使用停车指示牌,引导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二)执法人员向畜(货)主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1、查验是否具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标识和畜禽标识;
  2、了解和观察动物在运输途中有无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3、核对动物或动物产品数量与检疫合格证明、车辆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是否相符;
  4、查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符合检疫合格条件。
  (三)执法人员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消毒。
  二、经检查合格的,由执法人员在检疫证明上加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
  三、经检查不合格的,由执法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没有检疫证明的,要严格实施处罚后按规定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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