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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专项年度计划中科技创新项目部署的调整意见。

  第十七条 各专项根据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科技创新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项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专项预算批复后编制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汇总由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中安排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报请部审定同意纳入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掌握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项目总体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阶段性评估和考核,评估与考核工作由专项管理司局和实施单位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实施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科技创新项目当年执行情况,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向部科技领导小组汇总报告专项科技创新总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纳入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的科技创新项目,其获得的各类研究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在成果报道中均应标注"国土资源部科技发展计划"字样,成果权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项管理司局共同组织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验收工作,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验收前必须在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部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及部有关奖励办法,在已登记科技成果范围内评选部科技奖励项目和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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