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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科研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与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紧密结合的项目,优先支持重大基础理论的转化应用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第九条 部直属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等,依据立项指南组织编写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项管理司局和实施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查,连选符合申报指南和论证工作要求的项目纳入部科技创新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科技创新项目库但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至下年度继续备选。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程序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专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提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每年七月底前,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科技创新项目库中优选提出当年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各专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部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时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其它具有重要意义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专项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论证和审查工作,提出科技创新审查意见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审查意见包括:

  (一)对专项年度计划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专项工作水平的总体评价。

  (二)对专项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部科技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情况的审查意见。

  (三)对专项年度计划中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淘汰落后技术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对专项年度计划中科技创新项目与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衔接情况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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