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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公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公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21号)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我会对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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