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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27号)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取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亿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25.752亿股(占总股本的82.1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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