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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一是负责人应当了解基本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应当建立并保存进货和销售记录。
  2.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周围环境应当卫生、无污染;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加工场所、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库房等,并保持整洁干净。
  3.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具有健康证明;二是上岗前应当经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是上岗时应当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防止污染食品。
  4.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原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二是外购的原辅材料应当具有相对固定的进货渠道或具有质量检验证明文件;三是所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并保存进货、使用记录。
  5.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与贮存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一是生产加工工艺应当安全、稳定,不得采用对食品产生有害影响的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二是食品运输与贮存的工具、设备和容器等应当干净、卫生,及时清洗。
  (九)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未签订承诺书、超范围销售,以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报当地政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要举全系统之力,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2006食品安全年的一场攻坚硬仗,集中解决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食品质量安全“百千万工程”结合起来,一并部署并认真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辖区打假责任制,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考核要求。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检查。
  二要依靠当地政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争取将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及日常监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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