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地在此次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中,将桶装饮用水、白酒、罐头、膨化食品、含乳饮料、婴幼儿米粉、婴幼儿配方奶粉、小麦粉等8类食品列入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 (检查细则另发)。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上述8类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进行全部抽样检测,并将本省专项检查结果在2006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报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同时,将专项检查结果报告地方政府,总局将对2006年全国重点食品专项检查结果通报各省级政府。总局将通过年度滚动形式,每年确定全国重点专项检查食品开展集中治理,逐步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四)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六)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
  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乡镇留存。
  (七)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
  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八)严密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要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