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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11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整体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遍布全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很多。为将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总局决定自2006年 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
  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生产加工手段与自给自足的生产加工模式并存,实施有效监管难度很大。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为此,总局决定自 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针对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做到“摸清底数、两严一打一提高”,即一要摸清基本数量、基本情况和突出问题,二要严密监管、严格责任,三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四要全面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为全面规范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控制能力打下良好基础。
  二、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摸清底数,分类监管。
  1.全面调查,掌握底数。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全面调查摸底阶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靠地方政府,依靠基层,充分发挥“三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均要纳入调查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各地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2.明确分类,区别监管。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是“三证齐全”,规范提高。即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监管,对于产品质量好的,要作为“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对象进行培育支持,充分发挥其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二是“无证生产”,严格查处。即对有证有照但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纳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监管,要通过整治和帮扶,逐渐满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条件。三是“无证无照”,坚决取缔。即对没有营业执照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一方面要督促引导其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其纳入监管范围和视野;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名单报告当地政府,提请政府对拒不申领证照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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