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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进出口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进出口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进出口安检机构应规范检验行为,加强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进出口安检机构在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建立辖区内进出口安检机构的年度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进出口安检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取消其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
  四、列入《关于公布首批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5) 308号,以下简称《首批通知》)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18家进出口安检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强生集团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车辆检测站、上海市第二十一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牡丹集团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线、北京市盛华机动车检测场、喀什地区机动车检测中心、乌鲁木齐汽车安全技术测试服务站、伊犁州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博乐市龙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本部检测线等10家进出口安检机构,应在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并按本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安检机构正式资格的有关手续。
  (二)上海浦东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海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检测站、永达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塘沽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进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南汽集团轻卡公司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线、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机动车辆技术设备厂黄埔口岸检测线等8家进出口安检机构,在其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应按本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通过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考核。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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