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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质检系统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选准试点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以点带面。各地质检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合作备忘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与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出口原料基地建设相结合;二是与扶持和开发当地的农业主导产业、名特优产品生产加工相结合;三是与促进出口潜力大、深加工后附加值高、能够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的项目相结合;四是与研究解决出口农产品、食品的农兽药残留和破解国外技术性壁垒措施相结合,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局要积极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及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认证有效性。要本着服务“三农”的精神,减免试点单位认证、咨询等相关费用,积极利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经费、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予以支持和补贴。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推动和技术指导。各局要做好对试点单位相关人员的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的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单位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国家标准和认证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组织技术专家有针对性地为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出口原料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要注意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的有效方法,积极扶持其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实效。
  五、积极探索认证认可与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实现形式。各地质检部门要结合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与卫生注册登记规范相互补充和衔接的出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平台,实现对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以及农药、兽(渔)药、饲料施用等过程和环节的有效控制;要动员和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标准化生产中与认证认可工作形成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农药、兽药和饲料使用的自律机制,从“使用”环节解决农产品残留限量满足相关要求。
  六、及时总结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效果和经验。各地质检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农产品的生产季节,每半年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报送一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将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试点验收工作,进一步总结和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活动,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试点单位授予示范单位称号。通过示范带动,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良好农业规范(GAP)实施工作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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