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用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的公告
为正确诠释水利风景区内涵,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知度,加强水利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管理,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图样及释义见附件)。
“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使用单位为:水利部及其直属单位水利风景区工作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兵团水利局水利风景区工作主管部门;国家水利风景区单位;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授权准予使用的其他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