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通过”,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
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表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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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类型 │ 6度 │7度(含0.15g) │8度(含0.30g) │ 9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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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结构 │ 框架 │ 60 │ 55 │ 45 │ 25 │
│ ├──────┼──────┼───────┼───────┼──────┤
│ │框架-抗震墙 │ 130 │ 120 │ 100 │ 50 │
│ ├──────┼──────┼───────┼───────┼──────┤
│ │ 抗震墙 │ 140 │ 120 │ 100 │ 60 │
│ ├──────┼──────┼───────┼───────┼──────┤
│ │部分框支抗震│ 120 │ 100 │ 80 │ 不应采用 │
│ │ 墙 │ │ │ │ │
│ ├──────┼──────┼───────┼───────┼──────┤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00 │ 70 │
│ ├──────┼──────┼───────┼───────┼──────┤
│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80 │
│ ├──────┼──────┼───────┼───────┼──────┤
│ │板柱-抗震墙 │ 40 │ 35 │ 30 │ 不应采用 │
│ ├──────┼──────┼───────┼───────┼──────┤
│ │ 较多短肢墙 │ │ 100 │ 60 │ 35 │
│ ├──────┼──────┼───────┼───────┼──────┤
│ │错层的抗震墙│ │ 80 │ 60 │ 不应采用 │
│ │和框架-抗震 │ │ │ │ │
│ │ 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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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结构 │钢框架-钢筋 │ 200 │ 160 │ 120 │ 70 │
│ │ 混凝土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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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钢混凝土框│ 220 │ 190 │ 150 │ 70 │
│ │架-钢筋混凝 │ │ │ │ │
│ │ 土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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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 │ 框架 │ 110 │ 110 │ 90 │ 50 │
│ ├──────┼──────┼───────┼───────┼──────┤
│ │框架-支撑 │ 220 │ 220 │ 200 │ 140 │
│ │(抗震墙板)│ │ │ │ │
│ ├──────┼──────┼───────┼───────┼──────┤
│ │各类筒体和巨│ 300 │ 300 │ 260 │ 180 │
│ │ 型结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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