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工程、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结构整体或局部达到预期性能目标(承载力、位移)的地震水准,如小震、中震和大震(或地震重现期50年、100年、475年、950年、1600年、2000年等等)。
(二)针对实际工程的情况,承载力可选择极限(安全)、不屈服、微裂或保持弹性等设计目标。
(三)按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和配箍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工程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