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