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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或者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

  3.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边境小额贸易

  9.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或者物品

  13.出料加工贸易

  14.易货贸易

  15.免税外汇商品

  16.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7.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8.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19.其他

  附件2
  单项统计的货物

  1. 免税品

  2. 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

  3.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5. 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

  6.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7.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8. 加工贸易结转设备

  9. 进料加工结转余料

  10. 来料加工结转余料

  11. 退运货物

  12. 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3. 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

  14. 加工贸易退运设备

  15.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16.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17. 保税区退区货物

  18.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19.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20. 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21.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2. 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23.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24.从区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

  25.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往中心外的货物

  26.从中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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