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