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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近期发展规划图;
  (十)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城市远郊的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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