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