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2006年8月1日起必须建立完整的氯酸钾购买、使用档案。
(二)第二阶段(2006年9月至12月),组织对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抽查检测,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具体工作: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氯酸钾以及高氯酸钾、氯酸钾替代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写附表1-4),并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实施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调查摸底情况(附表1-4)于8月31日前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2.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抽检;三是安全监管总局择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对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以检验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时,重点从销售市场上抽取样品。
4.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流向登记档案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购买、使用登记档案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1月),全面总结、完善制度。具体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制,建立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长效机制。总结时要注意归纳整理切实有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总结报告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将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或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一)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的,视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