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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总局主管环境期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总局主管环境期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6〕550号)


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近日,我局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个别环境期刊冒用总局领导名义,以电话、信函和上门等方式,不恰当地向一些单位、企业提出有偿宣传的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总局主管环境期刊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总局批准,严禁环境期刊杂志社以总局或总局领导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或进行有偿宣传,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要对主办期刊进行一次自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期刊经营行为的监管。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认真检查。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办刊,尤其要遵守第三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格要求各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严格分开,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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