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申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按照全运会的举办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将于2013年举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承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经国家体育总局研究,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将继续采用申办的办法确定承办单位。为尽早启动相应工作,现将有关申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工作的原则
申办工作将根据我国国情,结合申办奥运会、亚运会和以往国内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有益经验组织实施。申请承办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单位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申办。
二、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可靠的财政保证,能够负担除中央财政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以外运动会所需的全部经费;
(二)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场馆设施初具规模,中心城市有条件和能力承办60%以上的比赛项目(按分项计算,集体球类项目男、女分开统计)和开、闭幕式;
(四)承办集体球类项目的各城市(分赛区)之间的车程距离不超过2小时;
(五)食宿、接待、交通、医疗、卫生、安保等方面基本具备条件,中心城市具有同时接待2万以上人次的能力,并拥有良好的邮电通讯、网络设备、电视转播设施及相应技术条件保障;
(六)承办过大型体育赛事,具有比较丰富的竞赛组织经验和较高的竞赛管理水平;
(七)具有良好的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基础。
三、申办工作的要求
(一)有意承办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单位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行文提出申办请求,逾期无效;
(二)提出申办请求的单位还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办报告(未按时间要求提出申办请求的单位不能提交申办报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办报告的内容:
(一)申办单位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