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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标准,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报刊等公共传播媒介公布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至二个月。

  在标准征求意见期间,科技标准司可视情况需要,采用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内容涉及对进口产品、货物或服务实行管制的标准,应按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和国家出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规定,办理向WTO成员国通报和相关事宜。项目承担标准单位填写WTO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表(格式见附件五),送科技标准司办理。

  第三十四条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编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确定各种意见的处理方案,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六)。对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可视情况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协调,确定修改方案。对需要实验验证的内容,由编制组安排进行验证实验。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六章 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第三十五条 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标准修改方案,编制标准送审稿和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应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基础上修改形成,其内容除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一)标准征求意见工作情况及对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

  (二)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征求意见会或专题讨论会纪要。

  第三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的电子文件报送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依据;

  (三)与现行标准(包括其他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的协调、衔接、替代情况;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

  (五)标准的格式和体例。

  科技标准司根据对标准的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准备进行技术审查;对存在问题不适合进行技术审查的标准,科技标准司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或技术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也可采用信函审查的方式。

  确定审查方式后,由科技标准司印发标准审查通知。

  第三十八条 标准技术审查由科技标准司主持,根据标准的涉及范围和技术难度,确定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和部门代表名单,一般人数为十到二十人。标准技术审查应有有关科研、管理、生产、使用等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采用审议会审查标准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发送给参加标准审查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十条 标准审议会由科技标准司主持召开,参加审查的专家和部门代表组成标准审议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科技标准司指定审议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对标准的技术审查。

  审议会标准审查程序:

  (一)编制组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集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做说明;

  (二)审议委员会委员对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依据进行质询;

  (三)审议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委员会编写标准审议会纪要(格式见附件七)。

  第四十一条 审议委员会应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原则上应达成一致意见。审议会纪要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应包括对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结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会纪要由审议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对不予通过的标准,审议委员会应在审议会纪要中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修改、完善的工作建议。

  第四十二条 对标准进行函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表决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函审表决单(格式见附件八)发给参加审查的人员。

  返回的表决单由科技标准司指定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收集、汇总和处理。表决结束后,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根据表决情况,填写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件九)。

  对函审的标准,以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表决无效,应重新组织审查。

  函审结束后,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将函审结论报告科技标准司,同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三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在一个月内,编制组应对标准的审查结论和审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讨论,根据审议会或函审确定的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的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批稿编制说明除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内容外,还应增加标准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和审议会纪要或函审结论表。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标准的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编制组完成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连同报批材料的电子文件报科技标准司。

  第四十五条 科技标准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或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标准技术审查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二)标准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三)标准的实施条件和预期效益。

  第四十六条 科技标准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科技标准司可根据制定标准的目的和实施标准的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七条 按标准类别和效力差异,标准采用两种程序进行行政审查,即技术法规审查程序和标准审查程序。

  对于依法强制执行或影响重大的标准的行政审查,适用技术法规审查程序;对于其他标准的行政审查,适用标准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下列标准的行政审查适用技术法规审查程序:

  (一)国家大气、水、土壤、声、振动、核辐射和电磁辐射等环境质量标准;

  (二)国家大气、水、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标准;

  (三)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四)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五)其他具有技术法规性质,涉及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制度的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或规范;

  (六)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城市环境质量综合考核要求;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批示要求按技术法规程序审查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法规审查程序为: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查标准;

  (二)根据专题会议审查情况对标准进行修改;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查标准;

  (四)根据局务会议审查结论修改标准;

  (五)批准、发布标准。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影响面较小、没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根据局长专题会议的决定,可在通过审查后,办理批准、发布事宜,不再提交局务会议审查。

  局长专题会议和局务会议审查标准时,由科技标准司作标准编制工作报告。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由科技标准司作总体说明,由核安全司负责作详细报告。标准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人员和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对适用标准审查程序的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根据标准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标准的行政审查方式。

  对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标准,采用会议审查程序,由科技标准司将标准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查。

  对内容涉及有关业务司(厅、局)业务的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提出审查意见,会签有关业务司(厅、局)后,办理标准批准、发布事宜。

  对于内容不涉及有关业务司(厅、局)业务的标准,由科技标准司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总局同意后,办理标准批准、发布事宜。

  第五十一条 标准通过行政审查后,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的批准、发布事宜;对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由科技标准司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由核安全司组织修改。

  第五十二条 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标准的公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按国务院规定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对标准编号后公布。

  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由总局批准后,送有关部门会签,联合发布。

  发布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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