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5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6]289号)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需要,规范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保护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我会组织业内制订了《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统称《必备条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试点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不得再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