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南通特钢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24号)
南通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通特钢2006(第4号))收悉。
依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4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
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南通特钢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通特钢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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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核安全级│制造工艺 │外径尺寸 │壁厚 │材质 │制造活动范围│备 注 │
│ │ │别 │ │ │ │ │及完成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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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道 │管道 │1、2、3 │热穿孔、冷轧│≤610mm │≤60mm │不锈钢 │根据制造技术│主要外协项目│
│ │ │级 │、冷拔 │ │ │ │规格书的要求│: │
│ │ │ │ │ │ │ │,按照认可的├──────┤
│ │ │ │ │ │ │ │施工图纸和技│1. 计量; │
├────┼────┼────┼──────┼──────┼──────┤ │术条件进行制├──────┤
│锻 件 │锻造棒材│1级 │热加工 │≤450mm │―― │ │造直至设备总│2. 清洁水 │
│ │ │ │ │ │ │ │成,包括完成│。 │
│ │ │ │ │ │ │ │所有检验和试│ │
│ │ │ │ │ │ │ │验项目。提供│ │
│ │ │ │ │ │ │ │最终产品及质│ │
│ │ │ │ │ │ │ │量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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