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计量工作的意见
(2006年6月26日 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乌鲁木齐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 (测试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
加强煤矿安全计量工作,确保煤矿安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煤矿安全计量工作,完善煤矿安全计量体系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解决当前煤矿安全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受检率较低、检定机构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开展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瓦斯测定仪、瓦斯报警器、风速表和粉尘测量仪等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煤矿企业已经取得计量检定授权的,应当由企业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相关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
根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瓦斯测定仪、瓦斯报警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周期为一年,风速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在检定周期内,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日常调校工作。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开展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二、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计量器具量传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