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和监督销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国质检执[2006]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个别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依法销毁含吊白块冰糖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销毁工作不彻底,造成部分未完全销毁的冰糖流入社会,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管理
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加强对罚没物品处置的管理,切实防止罚没物品管理处置工作中出现漏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严防应当监督销毁的罚没物品再度流入社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后,分别采取拍卖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应当监督销毁的,要坚决销毁。
二、对下列罚没物品必须坚决监督销毁
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失效、变质的;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等等。
经审核同意后,对易腐烂、变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罚没物品要及时监督销毁。
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在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的协助指导下,分别采取能够改变其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保证销毁的物品不能再被使用。监督销毁过程中一定要确保人员安全和现场安全。
三、规范监督销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