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均直接销售给韩国国内非关联客户。
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主张,由于根据市场价格来设定其不同部门间的内部交易价格,被调查产品主要原材料在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公司被调查产品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此,公司在答卷中计算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时,采用了每笔交易的实际成本,在答卷成本部分将基于内部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的生产成本和基于实际成本计算得出生产成本的差异作为内部交易的利润予以排除。
公司在答卷、补充答卷及实地核查过程中均没有提供如何得出基本于内部交易价格计算的生产成本和基于实际成本计算的生产成本的相关支持性证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会计系统中只记录了基本于内部交易价格计算的生产成本,该成本与答卷中所报的成本数据一致。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相关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因此,调查机关对其利润排除的主张不予支持,决定采用公司会计系统中记录的基于内部交易价格计算的生产成本数据作为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其成本和费用。
公司在答卷中报告的与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有关的内陆运费是通过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得出的,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发现公司的内陆运费应当直接记入被调查产品项下。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销售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
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报告的未进行内部交易利润排除的成本和经调整的费用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低于成本销售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以排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只有一种渠道,即通过韩国境外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实际支付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