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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公告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新出口商资格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新出口商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四、调查结果

  (一)新出口商资格

  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认定,公司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作为生产商,公司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未发现公司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有关联关系。

  因此,依据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具有新出口商资格,应当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

  (二)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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