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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4号--苯酚新出口商复审裁决公告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5年10月25日,依据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申请事宜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2005年11月8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就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交了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新出口商复审的初步证据,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及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要求。调查机关于2005年12月5日发布该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三)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及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收集证据

  2005年12月6日、2006年2月23日、2006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向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及补充问卷答卷。

  (五)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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