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2月1日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其他韩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
2005年10月25日, 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商务部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基本符合新出口商复审的立案条件,于2005年12月5日发布该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商务部对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新出口商资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条、商务部《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新出口商复审确定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
二、在本次复审调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立案公告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本次复审裁决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反倾销税,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三、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应参加相关复审。
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6年9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