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试点工程的通知
(办水保[2006]145号 2006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人居环境和清洁水源的迫切需要,我部决定在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及2005年开展水土保持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在全国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试点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农村"生产发展、村容整洁"为切入点,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改善农村水土流失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做到水土流失治理与水源和水环境保护、农业集约化生产、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使小流域达到景观优美、自然和谐、卫生清洁、人居舒适,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坚持地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坚持水土保持与环境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水利水土保持措施与其它措施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坚持示范引导、政策扶持的方法,用好"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的机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二、试点小流域选择条件
(一)基础条件好。一是城镇郊区或周边地区;二是经济条件较好地区;三是重要水源区或水系周边地区;四是有初步治理基础的小流域。
(二)建设规模适度。小流域面积一般宜在10-20平方公里左右,最大不超过30平方公里。
(三)地方积极性高。当地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能够提供资金和保障措施。
(四)组织机构健全。当地有水土保持机构,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开展小流域治理的经验。
三、试点工程主要内容
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发展和完善。试点工程要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基础,全面做好流域治理、生态修复、水系整治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建立面源污染控制、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等管理制度,并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一)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