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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要约收购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要约收购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48号)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增持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至153,235,723股(占总股本的63.8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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