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1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06]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发售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优先级受益凭证(以下简称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次级受益凭证(以下简称次级受益凭证)的申请。
计划存续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4年。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410,000,000元,且必须全部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次级受益凭证由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无锡普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额认购,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
二、我会对《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浦东建设BT项目合同债权买卖合同(一)》、《浦东建设BT项目合同债权买卖合同(二)》及其他相关协议无异议。
三、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优先级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天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计划的内容,如实揭示风险,并提前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认购受益凭证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的注册登记、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过户和计划的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