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15日前将一级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拘留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四)等级评定后,实行挂牌(式样附后)公布,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颁发。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拘留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拘留所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地市级公安机关对所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级公安机关对属辖拘留所的日常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对检查中发现管理工作达不到必备条件并且未及时整改的,年底不能按照等级申报计划申报相应等级;对不符合考核性标准且年底考核仍存在同一问题的,此项工作加倍扣分。
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拘留所因多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当年评定时至少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所辖拘留所等级评定质量负总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拘留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拘留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拘留所。出现上述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结束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拘留所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未达标的,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连续2年未达标的,同时取消其所属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受奖资格;因管理混乱连续3年未达标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按本年度内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中、大、特大型所。日均在所人数不足50人的为小型所;50人以上不足150人的为中型所;1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为大型所;3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专职技术民警”指专门负责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监控技术设备的民警。“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拘留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