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所长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管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民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熟悉本职工作,直接负责管理教育被拘留人员的民警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85%。
(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民警业务考试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五)民警着装上岗,佩带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六)民警办公室、值班室、管教室、备勤室干净整齐、内务卫生良好。
第十五条 生活卫生(8分,每项1分)
(一)被拘留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拘室无异味。
(二)被拘留人员统一着识别服。
(三)拘室、厨房、餐厅等场所经常消毒,防疫防病。
(四)炊事员持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五)尊重少数民族和外国籍被拘留人员的饮食习惯。对生病的被拘留人员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合理调剂被拘留人员伙食,每周制订食谱。
(七)对被拘留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不使用代金券。为被拘留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零售价。
(八)制定并执行被拘留人员就医制度,对患病被拘留人员及时治疗。
第十六条 设施装备后勤(6分,每项1.5分)
(一)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洗衣房等生活娱乐设施。
(二)装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有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必须的设施、器材。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装备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5分,每项1分)
(一)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警务公开,设置警务公开栏。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所长接待日制度,并有详细接待记录。
(三)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所视察工作1次。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评议拘留所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五)采取多种形式征求被拘留人员家属对拘留所工作的意见。
第十八条 深挖犯罪(3分,每项1分)
(一)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机制。
(二)本年度有通过深挖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的战果。
(三)深挖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监管、政工、纪检、法制、装财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拘留所工作实绩和发展潜力,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拘留所等级申请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拘留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拘留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拘留所等级申报、审批表(式样附后),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