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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无被拘留人员与其他被监管人员混关混管现象。
  (九)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账目清楚。被拘留人员伙食达到规定标准。无非法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现象。
  (十)单设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医务、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
  合设所必须确定专职负责拘留所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员。
  (十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民警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5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十三)民警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监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无违反“五条禁令”行为。
  (十六)拘留所设置规范。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必须单独设置拘留区,其中与看守所合设的,拘留区必须设置在警戒围墙以外。
  中型以上拘留所单独设置。
  (十七)拘留所应当设置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询问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会见室、医务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单设所应当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劳动区。
  (十八)基础设施无安全隐患。
  (十九)拘室采光通风状况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实行床位制。
  (二十一)应当配备电话、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电教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被拘留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车、生活用车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三)本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处)长每半年、分管局(处)长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检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二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本年度中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
  (三)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大型所因发生1起、特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五)三分之二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六)每周对被拘留人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七)被拘留人员每周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拘留区设有餐厅,除严管人员外,其余被拘留人员实行集体就餐。
  设有可供被拘留人员集体训练、活动的操场。
  (九)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拘留所建设标准要求。
  (十)近3年受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九条 一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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