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新修订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娱乐场所和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贯彻《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督促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监督检查记录要载明娱乐场所名称、检查时间、情况、问题和相关处理意见,由娱乐场所经营人员和执行检查任务的民警签字后归档。要建立完善举报核查机制,及时调查群众举报,逐步规范举报线索记录、核查、转送、反馈的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娱乐场所治安动态。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警示记录要载明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具体种类、查处结果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