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专门和长期工作,系统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尽快设立或指定登记管理部门。鉴于公安机关绝大部分鉴定资源和鉴定工作量集中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未设立专门登记管理部门前,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年度审验;负责资格的变更、延续、注销;接受和处理有关复议申请;负责管理登记有关资料,编制、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等。
二要明确登记的对象和鉴定项目。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包括两个《办法》中规定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项目,仅限于两个《办法》中规定的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项目。采用新的鉴定技术或者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鉴定项目的,须经公安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三要加紧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今年3月1日,两个《办法》已开始施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也已全面启动。各地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加紧开展登记工作,力争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鉴定人的首次登记工作,在7月1日前完成鉴定机构的首次登记工作。鉴于鉴定人的资格登记受正在试行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法医官、鉴定官职位评聘工作进度的影响,以及鉴定机构的资格登记须达到“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等条件的实际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对部分县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所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对确有困难,在今年7月 1日前无法达到登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但挂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挂靠期间,鉴定人以其所挂靠鉴定机构派驻人员的身份出具鉴定文书,加盖其所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被挂靠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挂靠鉴定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四要认真做好名册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及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凡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编制本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应统一使用公安部制定的名册格式。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名册,在向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上报的同时,要主动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在公安专网上公告,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给地方相应的报纸刊登。登记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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