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和《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已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推进两个《办法》有效施行,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两个《办法》顺利实施
两个《办法》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机关五十多年来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两个《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公安机关对鉴定主体资格实行系统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的科学体系,体现了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的本质要求。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鉴定工作发展进步,提升公安机关科学实证的能力和水平,使鉴定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鉴定技术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鉴定工作的领导,将登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有关实施方案,为鉴定工作和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主动做好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商请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确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