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电[2006]338号 2006年8月24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动力,而且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无序开发和影响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此,我部从2003年开始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职责不清、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无证从业等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河流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