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中,要把“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点,认真查摆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对于各地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发现与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的精神不一致、不利于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通信、阅卷、取证等诉讼权利。要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阅卷的规定;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要进一步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司法部、公安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
五、各级检察机关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业务培训中,要将
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在业务考评考核中,要将贯彻实施
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200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重点内容,开展对执行和落实《
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情况的专项检查。2006年5月底前,各省级检察院要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情况、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等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